Thursday, August 12, 2010

美國財産課稅

一、遺産稅與繼承稅

美國聯邦遺産稅制以及與之相關的聯邦贈與稅,採用總遺産稅制;州一級的死亡課稅形式多樣,但大部分州採用繼承稅的形式對繼承人課征,有的州也徵收總遺産稅和贈與稅。
  (一)納稅人
  遺産稅是由遺囑執行人納的稅。遺囑執行人在稅收尚未決定之前不得將遺産分配給繼承人和受遺人。
  (二)徵稅範圍
 是對死亡者死亡時的所有財産價值總額課征,包括動産、不動産、有形財産和無形財産。
  遺産總額應包括:①死者亡故時所擁有的財産權益;②死者未亡配偶的權益;③死者生前以各種形式轉移的財産權益,前提是假定這些轉移同預期死亡有關;④以各種契約形式支付給死者及其未亡配偶的受益,例如聯名或僅在死者未亡配偶名下的年金等;⑤死者與另一具有未亡人權益者所共同擁有的財産權益;⑥死者的一般財産處置權所涉及的財産;⑦死者人壽保險的收益,但對受益人支付的保險金,卻不計入遺産總額。
  (三)應稅遺産額
  美國現行稅法規定,從遺産額和贈與額中扣除統一稅收抵免額,再扣除配偶遺贈減免額,即爲應稅遺産額。
  統一稅收抵免額是逐年增加的,到1986年抵免額爲192800美元。
  配偶間遺贈減免額的規定是50萬美元以下的遺産,遺贈減免額可達25萬美元,大的遺産則是遺産半數免稅。
  (四)稅率
  從1976年開始,遺産稅和贈與稅採用統一全額累進稅率,共21檔,最低一檔徵稅遺産額爲1萬美元,稅率10%;最高一檔應稅遺産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稅率爲70%。

  二、財産稅
  財産稅是美國地方政府重要的財政來源,它占地方政府所有稅收收入的比重一直超過80%以上。美國聯邦政府不徵收財産稅,而州政府也漸漸退出這一領域。美國目前的財産稅,實際上只是對不動産的課征,即主要是房地産稅。
  (一)納稅人
  財産稅的納稅人是在美國境內擁有居民住宅、工商業房地産、車輛、設備等財産的自然人和法人。由於財産稅一般不易轉嫁,所以,其納稅義務人就是負稅人。
  (二)徵稅範圍
  1、不動産。包括:①土地,指農場、住宅用地、商業用地、森林。②改良物,指農莊、住房、企業、圍欄及人行道等。
  2.動産。包括:①有形物,指設備、家具、車輛、商品等。②無形物,指股票、公債、抵押契據、存款等。
  目前,財産稅的主要課稅物件是不動産。部分州如紐約等,對動産不課稅;有4個州對有形動産不課稅;10個州對無形動産不課稅;各州只對部分動産課稅,原因主要是難以確定這些動産的價值。
  此外,許多州規定,各級政府的財産,宗教、慈善事業和教育事業的財産,退伍軍人的財産等,不列入財産稅徵稅範圍。http://www.yitax.com/bbs/dispbbs.asp?boardid=530&Id=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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