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18, 2010

美國加州的產權種類

國人移民美國均喜購屋置產,但美國的法律與祖國大不相同而其中所涉及的權益稍不慎能帶給你很大的困擾, 因此在購屋前就要先想好, 用那種產權方式擁有你的房產最符合自己的利益.
在加州有八種擁有產權方式其中分個人擁有共同擁有

1. 個人擁有權(Sole Ownership)
在法律上未婚人士或已離婚人士或雖然已婚人士﹐希望以個人名義擁有產權時﹐其配偶必須簽署書面文件﹐聲明同意﹐放棄一切和房地產有關的權利產權及利益。

2. 共有擁有權(Co-Ownership)
(a) 夫妻共有產權制(Community Property )夫妻共同或個別在婚姻期間購置的財產﹐除非有特別聲明﹐凡產權之轉讓時﹐皆假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夫妻共有財產法規下各自擁有支配一半財產的權利。

(b) 聯合擁有權利制(Joint Tenancy )所有利益是由二人或以上所平均擁有﹔產權可由單一遺囑或轉讓所造成﹔而遺囑中必須講明產權轉讓是以 “聯合均有” 方式登記﹐這最大特點是生還者的擁有繼承權。有其一人死亡後﹐房地產可立即無條件的置於其他共有者名下。所以用Joint Tenancy 登記的房地產不會受到遺囑的支配, 國人喜歡三五好友共同投資旅館酒店公寓或商場,但在產權上如選擇Joint Tenancy ,如有人不幸死亡而他的產權便自動無條件的併入其他共同投資人手中, 未亡人是拿不到一毛錢的, 此點不可不慎.

(c) 共有權制(Tenancy in Common )在共有權之下各自擁有其不可分割的個人利益,但與聯合擁有權利制不同是各人的利益可以有不同比例,沒有生還者的繼承權﹐每一共有人擁有其個人的一份利益﹐而在這共有人死亡後﹐利益可置於其繼承人名下。

(d) 信託制(Trust)加州房地產的產權可以信託方式來實現。信託機構特有房地產法律上及產業等值上的產權﹐而受託人則代理託付人及受益人持有產權﹐託付人及受益人仍保留房地產的權利及責任。目前許多夫妻或公司為了遺產問題將產業交付信託處理.

(e) 夫妻共有財產制未亡人權益(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此為最新實行的一種產權。在夫妻共有財產中丈夫或妻子在轉讓文件中特別聲明未亡人的權益﹐並由受益人以書面簽名同意配偶身亡時將自動轉換為與聯合均有權制的相同執行程序。

如何決定哪一種產權擁有方式最適合您﹐以及如何登記房地產產權﹐應根據您的個人情況詢問律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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